问:我公司属于疫情期间运力保障单位,属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我司受到严重影响,希望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答: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到,结合了解掌握的相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这次新冠病毒疫情给我们国家的经济整体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特别对一些行业的小微企业带来影响更深一些。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重点抓疫情防控的同时,也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在疫情期间,国家和我省对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相继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向您简要介绍如下: 1.根据2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按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规定,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4.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规定,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 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5.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黑财办〔2020〕9号)中“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下拨新增企业贷款周转金短期借款的通知》(黑财产业〔2020〕9号),明确企业贷款周转金新增10亿元,重点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 建议您想抽出时间具体详细了解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等相关政策,可以到省工信厅网站“政策法规栏目”去查询。如您的企业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可以到相关责任部门、平台去办理。 联系电话:53637359
答:1.由于银行发放贷款也属于市场化行为,有自己的管理流程和贷款条件要求,如果你企业不符合其条件,银行也有权利拒绝。建议企业应根据银行具体放贷要求,逐步加强企业自身条件,早日能够获得银行贷款。 2.我们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是为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搭建信息沟通桥梁,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做好中介对接服务工作。如果企业与银行联系不上,我们可以帮助对接推荐,如果你企业已经联系上了银行,就由你们双方协商确定。联系电话:0451-53637359
问:我们小微企业还是贷不到款,而且之前的贷款到期也很难还款,现在是被断贷、借不到款、已有贷款无法延期,能给出可以贷款的具体金融机构吗?
答:关于银行不给你企业发放贷款问题。由于银行发放贷款也属于市场化行为,有自己的管理流程和贷款条件要求,如果你企业不符合其条件,银行也有权利拒绝。建议企业应根据银行具体放贷要求,逐步完善企业自身条件,早日能够获得银行贷款。联系电话:0451-53637359
问:希望能政策早日落地,问了好几个银行,现在均无疫情期间的金融贷款支持。
答:疫情期间,省内银行主要是集中力量优先对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备品企业进行发放贷款。